|
公司地址:
郑州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邮 编 :
450000
联系电话: 13938576960 13838589565
E-mail :
zhya386@sina.com |
|
|
|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中央驻豫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未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二级项目经理申请换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要求(附件1),申请换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可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执行。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务必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或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豫建建〔2007〕145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豫建建〔2007〕145号)执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务必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厅审批后,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2007年度担任大型或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提供施工合同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或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提供符合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业绩资料(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经理任职文件)。 四、取得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取得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和建设厅分别负责收回其一、二级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申请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七、为确保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和今后管理的规范性,此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部和我厅正在开发调试申报软件,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前准备申报资料,网络上报工作另行通知。 八 、一、二级项目经理申请换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涉及广大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宣传有关政策,认真部署相关工作,并切实做好对申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68080831 66036566 |
作者:webceo / 发布日期:2010-7-20 13:54:3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