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
按照规定,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不得泄露招标标底。
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最高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按照该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