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芸孙介绍说,我国的《规程》是依据美国标准编制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问题。比如,在《规程》中有一条款写到,“当建筑物跨度大于60米时,在内柱适当增加柱间支撑”,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建筑物跨度小于60米时,就不加支撑。这一条款是借鉴美国的《MBMA》编制的,美国在编制这一规范时,把建筑物的“蒙皮作用”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所谓“蒙皮作用”就是钢板和檩条的连接作用,再计算出相应的刚度和强度,得出的结论是:建筑物跨度小于60米时,可以不加支撑。而在我国,因技术水平有限,不能利用“蒙皮作用”,所以此款规定不适用于中国。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建筑采用了这个《规程》,当遭遇大风时,有些建筑物由于支撑薄弱而倒塌,在鉴定事故时,往往会归于天灾。事实上,这是一个严重的技术问题,至今无人重视。反之,美国公司ABC和巴特勒也采用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但这两家公司所建造的钢结构建筑从未出现倒塌现象,原因是,它们利用了“蒙皮作用”,在设计时进行了精确计算。
丁芸孙说,我国规范编制人员的选择也存在问题。上世纪90年代前,参与规范编制的人员比例是:高校占1/3、设计单位占1/3、施工单位占1/3,这样的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参与规范编制的人员大部分是高校的教授和少量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几乎不参加,这样的人员格局令人担忧。教授没有设计经验,更没有施工经验,规范编制完成后常常会存在许多问题。 郑州钢结构设计公司